「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薛凌
薛凌
連署人
許添財
許添財
高志鵬
高志鵬
李俊俋
李俊俋
邱議瑩
邱議瑩
張嘉郡
張嘉郡
葉宜津
葉宜津
吳秉叡
吳秉叡
周倪安
周倪安
賴振昌
賴振昌
劉建國
劉建國
姚文智
姚文智
陳節如
陳節如
陳歐珀
陳歐珀
陳其邁
陳其邁
許智傑
許智傑
趙天麟
趙天麟
蘇震清
蘇震清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遭受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或屬經濟弱勢,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其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二十六條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基於避免鉅額稅賦反而新增社會問題之風險,民眾長期欠稅亦非財政機關所樂見,故新增民眾實際經濟需要之規定。 相關實施辦法,經濟弱勢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