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薛凌
薛凌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高志鵬
高志鵬
張嘉郡
張嘉郡
陳歐珀
陳歐珀
許智傑
許智傑
陳節如
陳節如
趙天麟
趙天麟
周倪安
周倪安
陳其邁
陳其邁
陳唐山
陳唐山
賴振昌
賴振昌
劉建國
劉建國
段宜康
段宜康
李俊俋
李俊俋
邱議瑩
邱議瑩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九十一條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存妨害衛生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九十一條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現行條文自民國24年至今,未曾經過修正,構成要件及刑度均已不符合當前社會之所需。 二、現行條文中段只處罰「意圖販賣而陳列」的行為,但觀察喧騰一時的金果王塑化劑(起雲劑)案與近來社會事件可知,一旦不肖廠商僅將黑心食品或黑心原料儲存在倉庫裡等待加工製造或出售時,因倉庫不是公開空間,不構成「陳列」,竟無法加以處罰,顯示本罪構成要件有必要增加「意圖販賣而貯存」,方能對此種不法行為加以處罰,爰增訂之。 三、由於「衛生」與「健康」並非語意完全相等的概念,為避免現行條文對於黑心食品或其他有害之食品添加物或食品原料規範不足,爰增訂「有害人體健康」要件,以明確管制食品安全。且「妨害衛生」與「有害人體健康」均不以發生實害結果為必要,只要有此危險即可成立,對於國民身體健康之保障更臻周全。 四、鑑於摻雜入有害添加物之黑心食品,多非急毒性,而是隨時間累積毒性於人體內,對人體造成長期、不可逆的嚴重危害,尤以負責解毒的肝臟及負責排毒的腎臟為甚,至於慢性中毒導致神經系統病變或環境荷爾蒙囤積過量導致身體健康受損者,也所在多有,可見本罪所侵害者是不特定大眾的身體健康法益,潛在受害人動輒可能成千上萬,危害程度甚大,現行刑度顯然過輕,有必要提高並增訂高額的併科罰金,以嚇阻不肖廠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