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清泉
蘇清泉
鄭汝芬
鄭汝芬
徐少萍
徐少萍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王育敏
王育敏
盧嘉辰
盧嘉辰
陳超明
陳超明
詹凱臣
詹凱臣
顏寬恒
顏寬恒
黃志雄
黃志雄
楊應雄
楊應雄
邱文彥
邱文彥
陳鎮湘
陳鎮湘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楊玉欣
楊玉欣
蔡錦隆
蔡錦隆
吳育昇
吳育昇
吳育仁
吳育仁
陳碧涵
陳碧涵
陳淑慧
陳淑慧
潘維剛
潘維剛
江惠貞
江惠貞
陳根德
陳根德
呂學樟
呂學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登記以一處為限。但醫事(療)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服務,經事先報准者,得於執業登記以外之處所執業。 第十一條 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1號解釋,針對現行藥師法第十一條規範下,藥師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並無例外之規定,而其他醫事人員的執業規範採「原則禁止,例外報准」為原則,現行藥師法之要求缺乏彈性及違反平等原則,影響藥事人員工作權益,而宣告違憲。 二、目前藥師執業處所因規模及場域的差異,應有彈性有效運用專業知識的可能,除了醫療機構及藥局外,可能支援偏鄉地區、居家或養護機構提供藥事諮詢等服務,或因基層診所及藥局之執業藥師請假,造成人力上的空缺,致使病人持續照顧受到影響,基於人力資源的運用及維護國民健康權之考量,爰此,擬具「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符合臨床照護實務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