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九條 科技部得商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園區內設立實驗中小學(含幼兒園)及雙語部或雙語學校。 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教師任用資格及學生入學資格,由教育部會同科技部訂定之。 | 第九條 國科會得商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園區內設立實驗中小學(含幼稚園)及雙語部或雙語學校。 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教師任用資格及學生入學資格,由教育部會同國科會訂定之。 |
為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施行,原依「幼稚教育法」許可設立之幼稚園,應於101年12月31日前申請改制為幼兒園,爰修訂「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將「幼稚園」文字修正為「幼兒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