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江惠貞
江惠貞
楊玉欣
楊玉欣
陳學聖
陳學聖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吳育仁
吳育仁
孔文吉
孔文吉
王育敏
王育敏
王進士
王進士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鴻池
林鴻池
呂學樟
呂學樟
陳根德
陳根德
盧嘉辰
盧嘉辰
陳鎮湘
陳鎮湘
尤美女
尤美女
徐少萍
徐少萍
李桐豪
李桐豪
李貴敏
李貴敏
陳碧涵
陳碧涵
蘇清泉
蘇清泉
張嘉郡
張嘉郡
陳超明
陳超明
顏寬恒
顏寬恒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前項所定應刊載之事項,如因化粧品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其屬國內製造之化粧品,標籤、仿單及包裝所刊載之文字應以中文詳細標明;自國外輸入之化粧品,其標籤、仿單及包裝應譯為中文,並在包裝上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 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標示藥品名稱、成分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項。 第六條 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前項所定應刊載之事項,如因化粧品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其屬國內製造之化粧品,標籤、仿單及包裝所刊載之文字以中文為主;自國外輸入之化粧品,其仿單應譯為中文,並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 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標示藥品名稱、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項。
一、有鑑於民眾在商場購買化粧品與沐浴乳等商品時,發現不論是國產與進口其成分標示都是用英文,國人根本就看不懂,此舉造成業者與消費者資訊嚴重的不對等;同時行政官員也坦承,業者將成分故意用英文標示有二種目的,一是蒙混消費者,二是抬高身價,誤導消費者以為是進口的,此作法非常可議。同時現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標示「應以中文為主」,留有太大彈性,不利消費者辨識,有必要做適當修正。 二、為維護民眾使用安全與消費權益,及落實業者與消費者資訊的對等性,本席等提案修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部分條文,要求不論是國產與進口之化粧品與沐浴乳等商品的標籤、仿單及包裝所刊載之文字應以中文詳細標明。 三、第三項有關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有使用上安全的疑慮。為消除使用上之疑慮,修正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