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陳碧涵
陳碧涵
鄭汝芬
鄭汝芬
連署人
盧秀燕
盧秀燕
廖正井
廖正井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魏明谷
魏明谷
陳根德
陳根德
徐少萍
徐少萍
劉建國
劉建國
李貴敏
李貴敏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林國正
林國正
楊玉欣
楊玉欣
蘇清泉
蘇清泉
王育敏
王育敏
江惠貞
江惠貞
顏寬恒
顏寬恒
吳育仁
吳育仁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設置、擴充公墓,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環境保護、不妨礙軍事設施及公共衛生之適當地點為之;其與下列第一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一千公尺,與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其他各款地點應因地制宜,保持適當距離。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 二、學校、醫院、幼兒園。 三、戶口繁盛地區。 四、河川。 五、工廠、礦場。 六、貯藏或製造爆炸物或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等之場所。 前項公墓專供樹葬者,得縮短其與第一款至第五款地點之距離。 第八條 設置、擴充公墓,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環境保護、不妨礙軍事設施及公共衛生之適當地點為之;其與下列第一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一千公尺,與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與其他各款地點應因地制宜,保持適當距離。但其他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 二、學校、醫院、幼稚園、托兒所。 三、戶口繁盛地區。 四、河川。 五、工廠、礦場。 六、貯藏或製造爆炸物或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等之場所。 前項公墓專供樹葬者,得縮短其與第一款至第五款地點之距離。
有鑑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100年6月29日制定公布,並自101年1月1日施行,本席等為配合該法有關幼兒園之規定,爰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將「幼稚園、托兒所」修正為「幼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