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潘孟安
潘孟安
陳歐珀
陳歐珀
蔡其昌
蔡其昌
連署人
高志鵬
高志鵬
陳唐山
陳唐山
鄭麗君
鄭麗君
何欣純
何欣純
吳秉叡
吳秉叡
趙天麟
趙天麟
陳節如
陳節如
段宜康
段宜康
李俊俋
李俊俋
葉宜津
葉宜津
李應元
李應元
黃偉哲
黃偉哲
陳明文
陳明文
蕭美琴
蕭美琴
蔡煌瑯
蔡煌瑯
許智傑
許智傑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同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進行考核;其考核之項目、方式、基準、獎懲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每學年應至少辦理一次建教合作機構勞動檢查,必要時,得進行專案檢查。 第二十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同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進行考核;其考核之項目、方式、基準、獎懲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保障建教生勞動權益,防堵違法企業壓榨建教生,不論中央或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均有責任主動辦理建教生勞動權益之檢查,爰規定其應於每學年至少辦理一次建教合作機構勞動檢查,必要時,得進行專案檢查,爰增列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