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正元等27人及委員王惠美等18人分別擬具「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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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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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委員蔡正元等人提案及委員王惠美等人提案通過) 第七條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除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者外,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第七條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除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者外,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委員蔡正元等27人提案: 鑒於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提案修正本條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委員王惠美等18人提案: 金融監理業務已於93年7月1日改隸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100年6月29日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爰將「財政部」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審查會: 照委員蔡正元等人提案及委員王惠美等人提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