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錦隆
蔡錦隆
蘇清泉
蘇清泉
連署人
馬文君
馬文君
陳碧涵
陳碧涵
江啟臣
江啟臣
蔣乃辛
蔣乃辛
陳雪生
陳雪生
鄭汝芬
鄭汝芬
李貴敏
李貴敏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詹凱臣
詹凱臣
王育敏
王育敏
呂學樟
呂學樟
吳育仁
吳育仁
顏寬恒
顏寬恒
林鴻池
林鴻池
張嘉郡
張嘉郡
陳鎮湘
陳鎮湘
林國正
林國正
楊玉欣
楊玉欣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路法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條之一 新設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車輛牌照,自核發牌照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撤銷或過戶轉讓。 公共汽車及遊覽車應符合一定車齡,但其行駛里程數低於一定標準及保養記錄優良者,得予延長車齡。 前項有關車齡年限、行駛里程數之標準、保養記錄優良之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公路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之一 新設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車輛牌照,自核發牌照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撤銷或過戶轉讓。
一、本條修正。 二、由於營業大客車車況之良窳會直接影響到服務品質及行車安全,為避免車齡老舊,影響安全,立法予以強制性淘汰太過老舊之車輛,實有其必要性。 三、除車齡外,有關行駛里程數及保養情形亦是主要的關鍵,爰建議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將審查標準明文規定應列行駛里程及保養記錄事項,以兼顧業者權益及民眾行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