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玉欣
楊玉欣
賴士葆
賴士葆
李貴敏
李貴敏
江惠貞
江惠貞
鄭汝芬
鄭汝芬
陳碧涵
陳碧涵
吳育仁
吳育仁
劉建國
劉建國
陳鎮湘
陳鎮湘
蔣乃辛
蔣乃辛
陳學聖
陳學聖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盧秀燕
盧秀燕
羅明才
羅明才
林德福
林德福
蔡正元
蔡正元
許添財
許添財
賴振昌
賴振昌
徐少萍
徐少萍
王育敏
王育敏
蘇清泉
蘇清泉
蔡錦隆
蔡錦隆
張嘉郡
張嘉郡
邱文彥
邱文彥
廖正井
廖正井
曾巨威
曾巨威
江啟臣
江啟臣
陳根德
陳根德
詹凱臣
詹凱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國正
林國正
趙天麟
趙天麟
潘維剛
潘維剛
呂學樟
呂學樟
顏寬恒
顏寬恒
林郁方
林郁方
楊應雄
楊應雄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但自本條文修正施行日起第六年之同一日起稅率降為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前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治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左: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 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但自本條文修正施行日起第六年之同一日起稅率降為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前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治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左: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
一、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國家應保障身心障礙者無障礙交通環境的建構並促進身心障礙者之自立生活,照顧行動不便者行的需求,爰於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增列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其貨物稅。 二、「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係指符合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67點《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之車輛。 三、相對於「人稅」必須考量納稅人的因素與負擔能力,貨物稅性質上屬於「物稅」,以貨物作為租稅客體。「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本身即具有提供老人與身心障礙者無障礙運輸之公益目的,因此免徵貨物稅之對象不以老人或身心障礙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