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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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由教育部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其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八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由教育部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定之。 |
一、為配合推動十二年國民教育政策,負責課程綱要微調的課程審議會愈發顯得重要,尤其課程綱要是國家課程政策具體展現,也是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因此教育部早於101年12月公布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要點規定」,規範「教育部為審議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特設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所謂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係指國民小學六年、國民中學三年、高級中等教育三年之課程,而課程審議會之任務應包括審議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政策方向、修定原則、課程總綱,以及諮詢特殊類別教育課程綱要實施之配套措施,可見其重要性。因此應給予課程審議會明確的法規定位以及法源依據,以健全教育決策的機制與程序。
二、經查立法院於102年6月27日三讀通過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其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正是賦予課程審議會法定地位;唯「國民教育法」卻未同步將負責規劃國民小學六年、國民中學三年課程政策方向的課程審議會納入法律條文,致使該組織在國民中小學階段的角色,至今妾身未明。爰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於「國民教育法」第八條增列第二項有關設置課程審議會規定,以使法規具有一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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