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玉欣
楊玉欣
劉建國
劉建國
李貴敏
李貴敏
陳碧涵
陳碧涵
陳學聖
陳學聖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徐少萍
徐少萍
江惠貞
江惠貞
王育敏
王育敏
吳育仁
吳育仁
鄭汝芬
鄭汝芬
蘇清泉
蘇清泉
羅淑蕾
羅淑蕾
盧秀燕
盧秀燕
張嘉郡
張嘉郡
羅明才
羅明才
徐欣瑩
徐欣瑩
林德福
林德福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國正
林國正
陳雪生
陳雪生
廖正井
廖正井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由教育部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其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由教育部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定之。
一、為配合推動十二年國民教育政策,負責課程綱要微調的課程審議會愈發顯得重要,尤其課程綱要是國家課程政策具體展現,也是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因此教育部早於101年12月公布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要點規定」,規範「教育部為審議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特設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所謂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係指國民小學六年、國民中學三年、高級中等教育三年之課程,而課程審議會之任務應包括審議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政策方向、修定原則、課程總綱,以及諮詢特殊類別教育課程綱要實施之配套措施,可見其重要性。因此應給予課程審議會明確的法規定位以及法源依據,以健全教育決策的機制與程序。 二、經查立法院於102年6月27日三讀通過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其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正是賦予課程審議會法定地位;唯「國民教育法」卻未同步將負責規劃國民小學六年、國民中學三年課程政策方向的課程審議會納入法律條文,致使該組織在國民中小學階段的角色,至今妾身未明。爰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於「國民教育法」第八條增列第二項有關設置課程審議會規定,以使法規具有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