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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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其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四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其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為配合推動十二年國民教育政策,立法院於民國99年11月16日三讀制定「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第一條規定「教育部為長期從事整體性、系統性之教育研究,促進國家教育之永續發展,特設國家教育研究院。」國家教育研究院為建構永續課程發展機制,統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與發展,復依法設置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並於民國101年8月16日訂定「國家教育研究院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運作要點」,賦予四大任務,包括規劃及整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與發展、研議課程發展之方向與原則、研議課程綱要草案,以及研發輔助實施之教材、教學與評量及支持系統。
二、為賦予國家教育研究院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上位法源,「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明文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由教育部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定之。」唯該法僅及於國民中小學共九年之國民教育範圍,未能涵蓋完整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而規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最後三年的「高級中等教育法」卻未同步修法,致課程研究發展機構缺乏法源之完整性,爰參照「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精神,於「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增列「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文字,以使法規具一致性並能涵蓋完整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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