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玉欣
楊玉欣
劉建國
劉建國
李貴敏
李貴敏
陳碧涵
陳碧涵
盧秀燕
盧秀燕
陳學聖
陳學聖
謝國樑
謝國樑
連署人
徐少萍
徐少萍
江惠貞
江惠貞
吳育仁
吳育仁
潘維剛
潘維剛
蘇清泉
蘇清泉
陳淑慧
陳淑慧
楊麗環
楊麗環
蔡錦隆
蔡錦隆
林郁方
林郁方
張嘉郡
張嘉郡
詹凱臣
詹凱臣
馬文君
馬文君
陳鎮湘
陳鎮湘
邱文彥
邱文彥
林德福
林德福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其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其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為配合推動十二年國民教育政策,立法院於民國99年11月16日三讀制定「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第一條規定「教育部為長期從事整體性、系統性之教育研究,促進國家教育之永續發展,特設國家教育研究院。」國家教育研究院為建構永續課程發展機制,統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與發展,復依法設置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並於民國101年8月16日訂定「國家教育研究院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運作要點」,賦予四大任務,包括規劃及整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與發展、研議課程發展之方向與原則、研議課程綱要草案,以及研發輔助實施之教材、教學與評量及支持系統。 二、為賦予國家教育研究院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上位法源,「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明文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由教育部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定之。」唯該法僅及於國民中小學共九年之國民教育範圍,未能涵蓋完整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而規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最後三年的「高級中等教育法」卻未同步修法,致課程研究發展機構缺乏法源之完整性,爰參照「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精神,於「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增列「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文字,以使法規具一致性並能涵蓋完整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