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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管碧玲
連署人
劉建國
尤美女
陳節如
李應元
許添財
葉宜津
陳其邁
蔡煌瑯
潘孟安
吳宜臻
吳秉叡
邱議瑩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一條之一 前條國營事業管有之土地資產具有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要件者,準用該條之規定。
為實現土地正義、還地於民,增修第十一條之一,如國營企業土地來源與國有財產一樣,應比照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人民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政府申請價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