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管碧玲
管碧玲
連署人
劉建國
劉建國
尤美女
尤美女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應元
李應元
許添財
許添財
葉宜津
葉宜津
陳其邁
陳其邁
蔡煌瑯
蔡煌瑯
潘孟安
潘孟安
吳宜臻
吳宜臻
吳秉叡
吳秉叡
邱議瑩
邱議瑩
李俊俋
李俊俋
段宜康
段宜康
姚文智
姚文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一條之一 前條國營事業管有之土地資產具有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要件者,準用該條之規定。 為實現土地正義、還地於民,增修第十一條之一,如國營企業土地來源與國有財產一樣,應比照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人民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政府申請價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