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及第五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楊玉欣
楊玉欣
江惠貞
江惠貞
馬文君
馬文君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張慶忠
張慶忠
蘇清泉
蘇清泉
李鴻鈞
李鴻鈞
楊瓊瓔
楊瓊瓔
孫大千
孫大千
陳鎮湘
陳鎮湘
王育敏
王育敏
張嘉郡
張嘉郡
邱文彥
邱文彥
詹凱臣
詹凱臣
蔣乃辛
蔣乃辛
陳碧涵
陳碧涵
羅明才
羅明才
紀國棟
紀國棟
廖正井
廖正井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及第五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百十一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請求之原因事實,應釋明之。 第五百十一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有鑒於實務上多有詐騙集團假藉債權人名義,向無辜之民眾濫發支付命令,僅空言泛稱有積欠貨款或借款等情,卻未釋明債權是否存在或提出相關憑據,致立意良善之支付命令流於形式,更成為詐騙集團之詐騙工具。為兼顧合法債權人之權益及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爰增列第二項,強化聲請人之釋明義務。
第五百十三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未依據第五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釋明,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未為釋明或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五百十三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為明確落實前揭債權人說明義務強化之修正目的,賦予法院於聲請人全部或一部未為釋明時,據以裁定駁回支付命令聲請之依據,爰修正本條部分文字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