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二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林佳龍
林佳龍
楊曜
楊曜
陳亭妃
陳亭妃
趙天麟
趙天麟
劉櫂豪
劉櫂豪
李應元
李應元
何欣純
何欣純
尤美女
尤美女
李俊俋
李俊俋
邱志偉
邱志偉
陳節如
陳節如
蕭美琴
蕭美琴
葉津鈴
葉津鈴
姚文智
姚文智
陳其邁
陳其邁
邱議瑩
邱議瑩
劉建國
劉建國
高志鵬
高志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路法第二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通行費: 一、貸款支應。 二、以特種基金支應。 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 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並行。 前項徵收通行費之作業程序、收費設施設置、收費方式、收費車種、費率、作業管理、停徵、減徵或免徵規定及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一項通行費得按月繳納。 復康巴士免徵通行費。 第一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應由交通部依據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車輛種類訂定,並得依路段、時段或車輛行駛里程訂定差別費率。 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於公路經營業準用之。 經依第一項規定徵收通行費者,免再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徵收工程受益費。 第二十四條 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通行費: 一、貸款支應。 二、以特種基金支應。 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 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並行。 前項徵收通行費之作業程序、收費設施設置、收費方式、收費車種、費率、作業管理、停徵、減徵或免徵規定、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及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應由交通部依據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車輛種類訂定,並得依路段、時段或車輛行駛里程訂定差別費率。 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於公路經營業準用之。 經依第一項規定徵收通行費者,免再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徵收工程受益費。
一、修正第二項,刪除「、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等字:公路通行費乃規費之一種,屬公法上的金錢給付,徵收通行費為公權力之行使,雖公權力得委託民間機構行使,惟其通知送達及逾期追繳仍須受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規範,現行公路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通行費徵收之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乃法律之空白授權,有違法治國原則,侵害憲法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應予刪除,使通行費之徵收與追繳回歸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依法行政。 二、增訂第三項,公路通行費得採月結制按月繳納:規費法第八條、第十四條僅對公路通行費之「徵收」作規範,關於「繳納」方式,依照規費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制定本項。 三、增訂第四項,復康巴士免繳通行費,照顧經濟上弱勢。 四、原第三項移列為第五項,並修正文字。 五、原第四、五項移列為第六、七項。
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傷害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第三項,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業,應強制投保人身傷害保險,始能使車上旅客獲得即時補償:蓋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關於傷害保險之規定「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可知,強制業者為乘客投保於保險法上規定之人身保險,以人的身體及壽命做為保險所要保障的客體,將死亡、受傷害等作為要防範的風險,始符合以投保方式保障乘客生命安全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