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曾巨威
曾巨威
連署人
翁重鈞
翁重鈞
賴振昌
賴振昌
陳怡潔
陳怡潔
費鴻泰
費鴻泰
孫大千
孫大千
李應元
李應元
李貴敏
李貴敏
張嘉郡
張嘉郡
蘇震清
蘇震清
陳碧涵
陳碧涵
蔣乃辛
蔣乃辛
邱文彥
邱文彥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廖正井
廖正井
李桐豪
李桐豪
王惠美
王惠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菸酒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 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 第一項應徵稅額不得低於菸害防制法第四條規定之菸品健康福利捐。 第七條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一、菸品健康福利捐自民國九十一年開徵以來,分別於九十五年及九十八年調整過兩次,菸稅應徵稅額則迄今未改變過。據資料顯示,從九十五年至一百零一年止,菸品健康福利捐增加二百四十億元,菸稅則減損四十三億元。 二、菸稅與菸品健康福利捐的課徵同為實踐「以價制量」的政策功能,以維護國民健康為目的。惟近來由於政府財政困窘,國庫亟需財源挹注,另菸稅應徵稅額低於菸品健康福利捐亦不符租稅理論與稅捐衡平原則。是故,藉此菸品健康福利捐第三度調高之際,特提出修法消除二者間的稅負差異,建立合理的菸品稅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