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曾巨威
曾巨威
連署人
賴振昌
賴振昌
孫大千
孫大千
翁重鈞
翁重鈞
陳怡潔
陳怡潔
李應元
李應元
張嘉郡
張嘉郡
費鴻泰
費鴻泰
李貴敏
李貴敏
蘇震清
蘇震清
陳碧涵
陳碧涵
蔣乃辛
蔣乃辛
邱文彥
邱文彥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廖正井
廖正井
李桐豪
李桐豪
王惠美
王惠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菸害防制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 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於必要時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該金額的適當性: 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 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 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 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 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前項所稱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經濟困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 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 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 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 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 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 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前項所稱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經濟困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
一、適度提高菸品健康福利捐,以抑制菸品消費量,維護國民健康。 二、基於稅捐衡平關係考量,配合菸稅調漲,菸品健康福利捐亦調高至每千支一百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