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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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請領勞工退休金。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應請領月退休金;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依字面意義而言,「得」字在法律用語上並無強制,因此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是否僅得選擇領取月退休金,頗有爭議。為使條文內容更為明確,保障勞工權益,爰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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