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蔣乃辛
蔣乃辛
紀國棟
紀國棟
吳育仁
吳育仁
陳碧涵
陳碧涵
蔡錦隆
蔡錦隆
鄭汝芬
鄭汝芬
吳育昇
吳育昇
連署人
李桐豪
李桐豪
蘇清泉
蘇清泉
徐少萍
徐少萍
陳淑慧
陳淑慧
費鴻泰
費鴻泰
賴士葆
賴士葆
王育敏
王育敏
詹凱臣
詹凱臣
邱文彥
邱文彥
顏寬恒
顏寬恒
陳鎮湘
陳鎮湘
張嘉郡
張嘉郡
陳雪生
陳雪生
陳超明
陳超明
盧秀燕
盧秀燕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請領勞工退休金。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應請領月退休金;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依字面意義而言,「得」字在法律用語上並無強制,因此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是否僅得選擇領取月退休金,頗有爭議。為使條文內容更為明確,保障勞工權益,爰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