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根德
陳根德
鄭汝芬
鄭汝芬
蘇清泉
蘇清泉
連署人
羅明才
羅明才
楊玉欣
楊玉欣
蔡錦隆
蔡錦隆
江惠貞
江惠貞
王育敏
王育敏
張嘉郡
張嘉郡
林郁方
林郁方
蔣乃辛
蔣乃辛
詹凱臣
詹凱臣
蔡正元
蔡正元
陳鎮湘
陳鎮湘
吳育仁
吳育仁
馬文君
馬文君
廖正井
廖正井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三獎金。但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 第三條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但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
該條例檢舉獎金制度等於變相鼓勵民眾相互檢舉、報復,甚至有「職業檢舉人」靠檢舉賺錢,還有發現有稅務人員發現逃漏稅後,暗中通報親友檢舉,從中牟利,為此,爰擬具「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縮減舉發獎金之提撥比例,及「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四條」降低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避免有心人士貪圖此檢舉獎勵規定牟利。
第四條 前條之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第四條 前條之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該條例檢舉獎金制度等於變相鼓勵民眾相互檢舉、報復,甚至有「職業檢舉人」靠檢舉賺錢,還有發現有稅務人員發現逃漏稅後,暗中通報親友檢舉,從中牟利,為此,爰擬具「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縮減舉發獎金之提撥比例,及「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四條」降低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避免有心人士貪圖此檢舉獎勵規定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