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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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三獎金。但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 | 第三條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但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 |
該條例檢舉獎金制度等於變相鼓勵民眾相互檢舉、報復,甚至有「職業檢舉人」靠檢舉賺錢,還有發現有稅務人員發現逃漏稅後,暗中通報親友檢舉,從中牟利,為此,爰擬具「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縮減舉發獎金之提撥比例,及「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四條」降低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避免有心人士貪圖此檢舉獎勵規定牟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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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前條之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 第四條 前條之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
該條例檢舉獎金制度等於變相鼓勵民眾相互檢舉、報復,甚至有「職業檢舉人」靠檢舉賺錢,還有發現有稅務人員發現逃漏稅後,暗中通報親友檢舉,從中牟利,為此,爰擬具「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縮減舉發獎金之提撥比例,及「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四條」降低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避免有心人士貪圖此檢舉獎勵規定牟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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