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兵役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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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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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案通過) 第二條 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適於服役者,及志願服役者,應編立兵籍,於除役、免役或禁役時,註銷兵籍。 兵籍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二條 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適於服役者,及志願服役者,應編立兵籍,於除役、免役或禁役時,註銷兵籍。 兵籍規則,由行政院定之。
一、考量兵籍規則規範事項屬業務執行事宜,由國防部訂定即可,爰修正第二項,將現行「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為「由國防部定之」,以應實需。 二、第一項未修正。 審查會意見: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三十條 依兵役法第四十條規定得列入儘後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以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 二、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 三、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人員。 四、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 第三十條 依兵役法第四十條規定得列入儘後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以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 二、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 三、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人員。 四、同父兄弟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
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亦規定,國家應尊重並保障平等權,除積極立法禁止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社會階級等而為的一切形式之歧視外,並有義務提供有效而適當的救濟。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第二條及第十五條亦規定,締約各國應給與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之地位。唯本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於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得列入儘後召集之規定只限於男性,而漏未對女性加以規範。尤以今日社會,女性從軍者比例日增,得列入儘後召集之女性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所在多有,前述規定實不符憲法、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反性別歧視之精神與平等原則,爰修正之。 審查會意見: 照台灣團結聯盟 黨團提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三十三條 召集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三十三條 召集規則,由行政院定之。
考量召集規則規範事項屬業務執行事宜,由國防部訂定即可,爰將現行「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為「由國防部定之」,以應實需。 審查會意見: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四十一條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四十一條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考量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規範事項屬業務執行事宜,由內政部訂定即可,爰將現行「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為「由內政部定之」,以應實需。 審查會意見: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四十八條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其申請出境之限制如下: 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 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競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 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 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五、役男申請出境至國外就學者,應取得國外學校入學許可。 六、役男申請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者,應取得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 七、因前六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 役齡前出境,或前項第五款人員,於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並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學歷學校。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役齡前出境,或第一項第六款人員,於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齡男子,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準用前項規定。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或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赴大陸地區,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之入出境,除應另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外,準用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齡男子,其應檢附之文件,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依前三項規定申請出境,其出境准許與限制事由及延期條件審核程序,由內政部擬訂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役男出境。 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有關規定處罰。 接近役齡男子之出境審查作業,由內政部定之。 第四十八條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其申請出境之限制如下: 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 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競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 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 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五、役男取得國外大專校院入學許可者,其就學不得逾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役男取得中華民國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者,其就學不得逾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因前六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 役齡前出境,或前項第五款人員,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符合下列各款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正式學歷學校。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役齡前出境,或第一項第六款人員,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齡男子,並就讀中華民國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準用第二項規定。其應檢附之文件,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任之民間團體驗證。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赴大陸地區,並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前三年,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之入出境,除應另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外,準用前項之規定。其應檢附之文件,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依前三項規定申請出境,其出境准許與限制事由及延期條件審核程序,由內政部擬訂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役男出境。 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有關規定處罰。 接近役齡男子之出境審查作業,由內政部定之。
一、為適度放寬役男出境就學之限制,爰修正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規定,刪除「其就學不得逾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限制及酌作文字修正,並就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定明其取得國外學校或教育部採認學歷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之入學許可者,得申請出境至國外或大陸地區就學;至第五款人員依現行第二項及第六款人員依現行第三項準用第二項之規定,其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仍應符合第二項規定;又為求本法所稱「教育部」用語體例一致,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上開放寬出境至國外或大陸地區就學限制相關規定,修正第二項關於出境返國停留期間及申請再出境等之條件限制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俾符實需。 三、配合前二項之修正,統一相關用語,另第三項但書之役男與父母須共同居住之相關規範,相對於一般役男已無必要性,爰予刪除。再者,為精簡文字,合併該項之文字至末段,修正為「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齡男子,其應檢附之文件,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四、第四項至第七項未修正。 審查會意見: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