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曾巨威
曾巨威
陳碧涵
陳碧涵
薛凌
薛凌
江惠貞
江惠貞
楊玉欣
楊玉欣
羅明才
羅明才
連署人
孫大千
孫大千
盧秀燕
盧秀燕
黃偉哲
黃偉哲
林明溱
林明溱
賴士葆
賴士葆
廖正井
廖正井
林郁方
林郁方
王進士
王進士
翁重鈞
翁重鈞
蔣乃辛
蔣乃辛
詹凱臣
詹凱臣
張嘉郡
張嘉郡
陳鎮湘
陳鎮湘
王育敏
王育敏
李桐豪
李桐豪
邱文彥
邱文彥
吳育仁
吳育仁
蔡正元
蔡正元
蔡錦隆
蔡錦隆
陳雪生
陳雪生
紀國棟
紀國棟
羅淑蕾
羅淑蕾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徐少萍
徐少萍
廖正井
廖正井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三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學校與教研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與研究人員、民意機關與民意代表等為統計、教學、研究與監督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第三十三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一、稅捐稽徵機關擁有納稅義務人之相關資料,係珍貴的公共財,政府有必要也有責任促使其做最充分的利用,發揮最大的效益,以符合「Big Data」的施政理念。 二、現行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只允許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可不受保密之限制,此一規定似有過度嚴苛之嫌。 三、為發揮資訊動態與決策功能,在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下,稅捐機關應擴大開放資料運用機會予學術研究單位與民意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