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高志鵬
高志鵬
李俊俋
李俊俋
段宜康
段宜康
蕭美琴
蕭美琴
魏明谷
魏明谷
楊曜
楊曜
田秋堇
田秋堇
趙天麟
趙天麟
柯建銘
柯建銘
邱議瑩
邱議瑩
鄭麗君
鄭麗君
陳歐珀
陳歐珀
葉宜津
葉宜津
李昆澤
李昆澤
蘇震清
蘇震清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人事事項,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遴用,除法定任用資格外,並應具備擬任職務所需專業知能;其遴用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消防人員之一級危險職務加給,其支給數額應與警察人員一級警勤加給相同。 第十四條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管理,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遴用,除法定任用資格外,並應具備擬任職務所需專業知能;其遴用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一、修訂本條第一項,並新增本條第三項。 二、第一項「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修正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鑑於職務性質與消防人員相近之警察人員其警勤加給一級已於民國93年依照原加給額度增加60%,調整為新臺幣13,496元。然而,原本危險加給一級數額相同、工作危險度更高之消防外勤人員仍未見調整,爰增訂本條內容,明訂消防人員之一級危險職務加給,其數額應與警察人員一級警勤加給相同,以保障消防人員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