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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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應負之責任)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標明公共意外保險及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 第七條 (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應負之責任)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
一、修訂本條文第二項。
二、針對日前大統油品造假,許多消費者紛紛退貨求償,詢問能否據以求償?惟該公司產品雖表示有投保產品責任險1,000萬元,但是產險業者同業皆稱不知大統是由哪家承保,懷疑可能連該公司產品責任險也是產品責任險「虛晃一招」,沒有實際投保,而就算有投保1,000萬元,也與其營運規模不成比例。
三、另外,報載今年(2014)2月冰雕展,一名黃姓大學生在看展後竟昏迷送醫不治,案件發生後,黃生父親表示,協辦冰雕展的公司的回應似是不負責任,並指無此案例,且入口處有提醒心血管疾病者,進場不應逾十分鐘,雖說該展有投保意外險,但連絡時卻聲稱不確定能否理賠,不斷推諉給保險公司。另一起,則是一名30歲劉男子在苗栗一家溫泉遊樂區的池水中泡溫泉,不幸溺斃,第一時間送往醫院急救,但仍然回天乏術。他的父親趕往認屍,質疑死因不單純,希望檢警查明死因,並與溫泉業者處理後續理賠。
四、綜上所述,顯見政府對於廠商強制投保責任險的執行力不足,致使少數不肖業者投保產品責任險額度與其營運規模不成比例、甚至造假,導致保障消費者之生命權與財產權有限,加上,產險公會亦曾表示,我國責任險制度有很大補強空間。又,近年來消費者權益意識抬頭,為保障其權益、降低商品和服務危害之疑慮,以及健全整體消費市場,應於明顯處標明公共意外保險及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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