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楊曜
楊曜
陳歐珀
陳歐珀
蘇震清
蘇震清
李昆澤
李昆澤
黃偉哲
黃偉哲
高志鵬
高志鵬
田秋堇
田秋堇
李俊俋
李俊俋
趙天麟
趙天麟
柯建銘
柯建銘
段宜康
段宜康
葉宜津
葉宜津
邱議瑩
邱議瑩
蕭美琴
蕭美琴
鄭麗君
鄭麗君
魏明谷
魏明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產品責任保險相關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照業者之營運規模等比例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於明顯處標示保險金額。 前項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產品責任保險相關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前項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修訂本條文第二項。 二、針對日前大統公司油品造假,許多消費者紛紛退貨求償,詢問能否據以求償?惟該公司產品雖表示有投保產品責任險1,000萬元,但是產險業者同業皆稱不知大統是由哪家承保,懷疑可能連該公司產品責任險也是產品責任險「虛晃一招」,沒有實際投保,而就算有投保1,000萬元,也與其營運規模不成比例。 三、顯見,政府對於廠商強制投保責任險的執行力不足,致使少數不肖業者投保產品責任險額度與其營運規模不成比例、甚至造假,導致保障消費者之生命權有限,民眾「食的安全」顯然不受保障,加上,產險公會亦曾表示,我國產品責任險制度有很大補強空間。又,近年來消費者權益意識抬頭,為保障其權益、降低食品危害之疑慮,以及健全整體食品安全環境,應依照業者之營運規模等比例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於明顯處標示保險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