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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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產品責任保險相關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照業者之營運規模等比例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於明顯處標示保險金額。 前項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三條 (產品責任保險相關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前項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修訂本條文第二項。
二、針對日前大統公司油品造假,許多消費者紛紛退貨求償,詢問能否據以求償?惟該公司產品雖表示有投保產品責任險1,000萬元,但是產險業者同業皆稱不知大統是由哪家承保,懷疑可能連該公司產品責任險也是產品責任險「虛晃一招」,沒有實際投保,而就算有投保1,000萬元,也與其營運規模不成比例。
三、顯見,政府對於廠商強制投保責任險的執行力不足,致使少數不肖業者投保產品責任險額度與其營運規模不成比例、甚至造假,導致保障消費者之生命權有限,民眾「食的安全」顯然不受保障,加上,產險公會亦曾表示,我國產品責任險制度有很大補強空間。又,近年來消費者權益意識抬頭,為保障其權益、降低食品危害之疑慮,以及健全整體食品安全環境,應依照業者之營運規模等比例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於明顯處標示保險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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