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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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 (保險)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照業者之營運規模等比例投保責任保險,並於明顯處標示保險金額。 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 前二項各行業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第三十一條 (保險)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 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 前二項各行業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一、修訂本條文第一項。
二、針對報載今年(2014)2月冰雕展,一名黃姓大學生在看展後竟昏迷送醫不治,案件發生後,黃生父親表示,協辦冰雕展的公司的回應似是不負責任,並指無此案例,且入口處有提醒心血管疾病者,進場不應逾十分鐘,雖說該展有投保意外險,但連絡時卻聲稱不確定能否理賠,不斷推諉給保險公司。另一起,則是一名30歲劉男子在苗栗一家溫泉遊樂區的池水中泡溫泉,不幸溺斃,第一時間送往醫院急救,但仍然回天乏術。他的父親趕往認屍,質疑死因不單純,希望檢警查明死因,並與溫泉業者處理後續理賠。
三、基此,政府對於廠商強制投保意外責任險的執行力不足,致使少數不肖業者投保意外責任險額度與其營運規模不成比例、甚至造假,導致保障消費者之生命與財產權有限,加上,產險公會亦曾表示,我國責任險制度有很大補強空間。又,近年來消費者權益意識抬頭,為保障其權益、減少產品與服務危害人體之疑慮,以及健全整體觀光消費環境,明文訂定業者經營各項觀光業務時,應依照業者之營運規模等比例投保責任保險,並於明顯處標示保險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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