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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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投保意外責任保險及申請發給許可證) 電影片映演業,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依照業者之營運規模等比例投保意外責任保險,並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發給許可證;映演場所改建者,亦同。 電影片映演業將原映演場所增、減或區隔廳數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電影片映演業許可證。 前二項電影片映演業,其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與契約內容及申請許可之程序、應具條件及應繳表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條 (申請發給許可證) 電影片映演業,應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前,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發給許可證;映演場所改建者,亦同。 電影片映演業將原映演場所增、減或區隔廳數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電影片映演業許可證。 前二項電影片映演業申請許可之程序、應具條件及應繳表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修訂本條文第一項與第三項。
二、針對報載今年(2014)2月冰雕展,一名黃姓大學生在看展後竟昏迷送醫不治,案件發生後,黃生父親表示,協辦冰雕展的公司的回應似是不負責任,並指無此案例,且入口處有提醒心血管疾病者,進場不應逾十分鐘,雖說該展有投保意外險,但連絡時卻聲稱不確定能否理賠,不斷推諉給保險公司。然而,發生意外時,許多受害的消費者紛紛詢問能否據以求償?且懷疑業者所稱的意外責任險也是「虛晃一招」,沒有實際投保,而就算有投保1,000萬元,與其營運規模不成比例。
三、是故,電影片映演業,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依照業者之營運規模等比例投保意外責任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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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映演電影片標示意外責任保險金額、場次、隔場與清潔時間、廣告片時間之規定) 電影片映演業,應於顯著處標示意外責任保險金額,而映演電影片之場次、隔場、清潔時間及映演廣告片時間,亦應遵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 第十三條 (映演電影片場次、隔場與清潔時間、廣告片時間之規定) 電影片映演業,映演電影片之場次、隔場與清潔時間及映演廣告片時間,均應遵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
一、修訂本條文。
二、政府對於廠商強制投保責任險的執行力不足,致使少數不肖業者投保責任險造假,導致影響消費者之生命權與財產權,加上,產險公會亦曾表示,我國責任險制度有很大補強空間。又,近年來消費者權益意識抬頭,為保障其權益、減少危害之疑慮,以及健全電影消費市場,電影片映演業,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於顯著處標明意外責任保險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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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電影片映演業之禁止規定) 電影片映演業,不得有左列情形之一: 一、映演或插映未領有准演執照之電影片。 二、映演或插映業經查禁之電影片。 三、映演與檢查核准名稱不符之電影片。 四、映演變更情節之電影片。 五、聯合壟斷電影片映演市場。 六、使用未經審定之廣告或宣傳品。 七、未依營運規模等比例投保意外責任保險,及未於顯著處標示保險金額。 | 第十六條 (電影片映演業之禁止規定) 電影片映演業,不得有左列情形之一: 一、映演或插映未領有准演執照之電影片。 二、映演或插映業經查禁之電影片。 三、映演與檢查核准名稱不符之電影片。 四、映演變更情節之電影片。 五、聯合壟斷電影片映演市場。 六、使用未經審定之廣告或宣傳品。 |
一、增修本條文第一項第七款。
二、明文訂定電影片映演業,不得未依營運規模等比例投保意外責任保險,及未於顯著處標示保險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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