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薛凌
薛凌
連署人
田秋堇
田秋堇
蔡煌瑯
蔡煌瑯
李昆澤
李昆澤
楊曜
楊曜
羅明才
羅明才
吳宜臻
吳宜臻
許添財
許添財
吳秉叡
吳秉叡
何欣純
何欣純
蘇震清
蘇震清
蕭美琴
蕭美琴
李俊俋
李俊俋
趙天麟
趙天麟
張嘉郡
張嘉郡
魏明谷
魏明谷
林岱樺
林岱樺
李應元
李應元
李鴻鈞
李鴻鈞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五條 本保險費率,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擬訂,提經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之。 前項費率擬訂工作,得委託適當專業機構辦理。 保險費率之訂定,以兼採從人因素及從車因素為原則,且費率應從人考量個人肇事紀錄並依肇事次數累進。 保險人應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發布之保險費率計收保險費。 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訊之查詢服務。 第四十五條 本保險費率,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擬訂,提經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之。 前項費率擬訂工作,得委託適當專業機構辦理。 保險費率之訂定,以兼採從人因素及從車因素為原則。但得視社會實際情形擇一採用之。 保險人應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發布之保險費率計收保險費。 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訊之查詢服務。
一、鑒於汽機車肇事次數與日俱增。雖近五年車禍死亡人數(A1類)下降三成,但受傷人數(A2類)增幅卻達五成。為強化強制保險費率應考輛個人肇事紀錄,爰擬具法條修正草案,將從人因素適用條件及肇事紀錄。 二、雖法條明定兼採從車及從人因素。但經查,目前管理實務上以從車因素為原則,從人因素為特例。爰提法條修正,以貼近管理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