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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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 大學為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動公開校務資訊,應訂定校務資訊公開之事項、方式及人民申請提供之程序,且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並指定單位或專人,辦理校務資訊之定期更新及管理。 前項校務資訊,包括基本數據及趨勢、辦學特色及發展願景、績效表現及各類評鑑結果、畢業生流向及校友表現、財務資訊及學雜費、各類就學補助資訊等事項。 | 第二十七條 大學為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動公開校務資訊,應訂定校務資訊公開之事項、方式及人民申請提供之程序,並對外公告。 |
一、依大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大學對校務資訊,除依法應予保密者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得應人民申請提供之。為增進人民對大學辦學內容之瞭解、信賴及監督,爰修正第一項後段,明定各大學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並指定單位或專人,辦理校務資訊之定期更新及管理。
二、為利於各大學針對校務資訊公開範圍有所遵循,爰增列第二項,明定各大學公開之校務資訊應包括基本數據及趨勢、辦學特色及發展願景、績效表現及各類評鑑結果、畢業生流向及校友表現、財務資訊及學雜費、各類就學補助資訊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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