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第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條文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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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第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分署設下列各科、室及辦事處: 一、接管科,分二股辦事。 二、勘估科,分二股辦事。 三、處分科,分二股辦事。 四、管理科,分二股辦事。 五、租賃科,分二股辦事。 六、改良利用科,分二股辦事。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新竹辦事處,分二股辦事。 十二、南投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十三、雲林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十四、彰化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十五、苗栗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第四條 本分署設下列各科、室及辦事處: 一、接管科,分二股辦事。 二、勘估科,分二股辦事。 三、處分科,分二股辦事。 四、管理科,分二股辦事。 五、租賃科,分二股辦事。 六、改良利用科,分二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股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新竹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十二、南投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十三、雲林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十四、彰化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配合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以下簡稱中區分署)增設苗栗辦事處,修正第七款及第十一款,將秘書室股數減列,新竹辦事處之股數由三股減為二股,另增訂第十五款規定苗栗辦事處分三股辦事。
第十五條 新竹、南投、雲林、彰化及苗栗辦事處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國有財產之接管、登記、產籍管理、撥用、借用、重劃、遺產管理案件之處理。 二、國有財產之清查、勘查、分割、圖籍管理及國有財產計價業務。 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標售、讓售業務及其他法律規定移交辦理標售案件之處理。 四、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提供開發、作價投資、贈與及交換產權案件之處理。 五、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維護、管理業務及被占用案件之處理。 六、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通行案件、施設水利或水土保持等構造物案件、土石採取案件及時效取得地上權案件之處理。 七、國有非公用財產出租案件之處理、租金之收取及租約之管理。 八、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設定地上權案件、區段徵收案件、都市更新案件、委託經營及改良利用案件之處理。 九、資訊作業之管理與維護、有關事務、文書、檔案、研考、出納、財產、庶務之管理及管制。 十、其他有關轄區國有財產事項。 第十五條 新竹、南投、雲林及彰化辦事處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國有財產之接管、登記、產籍管理、撥用、借用、重劃、遺產管理案件之處理。 二、國有財產之清查、勘查、分割、圖籍管理及國有財產計價業務。 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標售、讓售業務及其他法律規定移交辦理標售案件之處理。 四、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提供開發、作價投資、贈與及交換產權案件之處理。 五、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維護、管理業務及被占用案件之處理。 六、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通行案件、施設水利或水土保持等構造物案件、土石採取案件及時效取得地上權案件之處理。 七、國有非公用財產出租案件之處理、租金之收取及租約之管理。 八、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設定地上權案件、區段徵收案件、都市更新案件、委託經營及改良利用案件之處理。 九、資訊作業之管理與維護、有關事務、文書、檔案、研考、出納、財產、庶務之管理及管制。 十、其他有關轄區國有財產事項。
配合中區分署增設苗栗辦事處,酌予修正第一項序文文字。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施行。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