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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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類科: 一、藥師。 二、醫事檢驗師。 三、醫事放射師。 四、護理師。 五、物理治療師。 六、職能治療師。 七、助產師。 前項藥師考試,繼續辦理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止。 | 第二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類科: 一、藥師。 二、醫事檢驗師。 三、醫事放射師。 四、護理師。 五、物理治療師。 六、職能治療師。 七、助產師。 |
配合藥師考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分階段考試,現行藥師不分階段一次考試與藥師分階段考試將併行四年以為過渡,之後全面實施分階段考試,爰增訂第二項落日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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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藥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或第二款,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及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類科應考資格,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公職醫事人員各類科及格者,得申請該類科全部科目免試。 第一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第二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其生效日期追溯至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翌日,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 | 第八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藥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或第二款,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及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類科應考資格,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公職醫事人員各類科及格者,得申請該類科全部科目免試。 第一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第二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其生效日期追溯至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翌日,並函行政院衛生署查照。 |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衛生署」名稱變更為「衛生福利部」,其組織法業經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總統令制定公布,並依行政院令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爰配合修正涉及該署組織名稱變更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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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 | 第十五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衛生署查照。 |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衛生署」名稱變更為「衛生福利部」,其組織法業經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總統令制定公布,並依行政院令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爰配合修正涉及該署組織名稱變更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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