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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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為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支應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各項支出,特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四條規定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支應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各項支出,特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四條規定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第四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配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次修正為第十四條,爰修正所引該法規定條次。
第六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配合公庫法於九十八年五月六日修正公布,該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子法對中央政府特種基金之存儲已有完備之規範,爰將本條所引「國庫法」修正為「公庫法」。
第九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九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以累積賸餘處理。
參酌一般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一、增訂第二項,規定本辦法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二、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