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中央研究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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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中央研究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評議會應於本屆評議員任滿前五個月,組設下屆評議員提名委員會辦理各組候選人提名,並通知各組院士,得以三人之聯署,註明理由,向提名委員會提出本組評議員之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就本會及院士所提者,合併提出各組候選人。其人數,至少應為當選名額之倍數。必要時,院士得以三人之聯署,向院士會議提出評議員候選人,經出席院士過半數之同意,列入評議員候選人名單。 第三條 評議會應於本屆評議員任滿前五個月,組設下屆評議員提名委員會辦理各組候選人提名,並通知各組院士,得以五人之聯署,註明理由,向提名委員會提出本組評議員之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就本會及院士所提者,合併提出各組候選人。其人數,至少應為當選名額之倍數。必要時,院士得以五人之聯署,向院士會議提出評議員候選人,經出席院士過半數之同意,列入評議員候選人名單。
為增進院士提名聘任評議員候選人之意願,將原「五」人之聯署改為以「三」人之聯署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