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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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之二 漁業人建造鰹鮪圍網漁船於中西太平洋海域作業者,其漁船規模分下列級別: 一、第一級:總長度八十公尺以上且總噸位二千以上。 二、第二級:總長度五十公尺以上未滿八十公尺且總噸位七百以上未滿二千。 三、第三級:總長度未滿五十公尺且總噸位二百以上未滿七百。 四、第四級:總長度未滿五十公尺且總噸位未滿二百。 漁業人建造前項所定各級別漁船時,應取得一艘同級別鰹鮪圍網漁船之汰建資格;其汰舊噸位小於新建漁船噸位時,不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八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有關補足及保留賸餘汰舊噸位之規定。 各級別鰹鮪圍網漁船應單獨汰建為一艘,不得分割為數艘。較小級別之鰹鮪圍網漁船,不得合併汰建為較大級別之鰹鮪圍網漁船。 依第一項規定建造之鰹鮪圍網漁船,其汰舊噸位為原汰換漁船之汰舊噸位,建造後魚艙總容積不得高於原汰換漁船之魚艙總容積。 | 第十五條之二 漁業人建造鰹鮪圍網漁船於中西太平洋海域作業者,其漁船規模分下列級別: 一、第一級:總長度八十公尺以上且總噸位二千以上。 二、第二級:總長度五十公尺以上未滿八十公尺且總噸位七百以上未滿二千。 三、第三級:總長度未滿五十公尺且總噸位未滿七百。 漁業人建造前項所定各級別漁船時,應取得一艘同級別鰹鮪圍網漁船之汰建資格;其汰舊噸位小於新建漁船噸位時,不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八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有關補足及保留賸餘汰舊噸位之規定。 各級別鰹鮪圍網漁船應單獨汰建為一艘,不得分割為數艘。較小級別之鰹鮪圍網漁船,不得合併汰建為較大級別之鰹鮪圍網漁船。 依第一項規定建造之鰹鮪圍網漁船,其汰舊噸位為原汰換漁船之汰舊噸位。 |
一、目前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圍網漁船白名單包括鯖鰺及鰹鮪圍網漁船,惟我國鯖鰺圍網與鰹鮪圍網之漁業執照登記為不同漁業種類,且兩種圍網漁船大小有明顯差別,鯖鰺圍網漁船總噸位較小,鰹鮪圍網漁船總噸位則均在九百九十以上,屬第二級漁船。
二、一百零二年WCPFC年會就圍網漁船漁撈能力管理議題,已通過新建或新購圍網漁船不得超過汰換漁船之魚艙總容積(well
volume)規定。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規定於中西太平洋海域作業之鰹鮪圍網漁船規模分三級,第三級為總長度未滿五十公尺且總噸位未滿七百未予區分總噸位。為避免國外業者以小船(例如總噸位五十)汰建總噸位接近七百之大船,大幅擴張漁撈能力,並維護現有我國鰹鮪圍網漁船業者權益並保有靈活競爭力,及因應WCPFC限制新造圍網漁船漁撈能力有關魚艙總容積不得超過汰換漁船魚艙總容積規定,爰於第一項增訂第四款規定,第四級別總長度未滿五十公尺且總噸位未滿二百,並修正現行條文第三款關於第三級別為總噸位二百以上未滿七百;另於第四項末段增列漁業人建造鰹鮪圍網漁船,魚艙總容積不得高於原汰換漁船之魚艙總容積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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