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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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之護照,指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旅行所使用之國籍身分證明文件。 護照除持照人依指示於填寫欄填寫相關資料及簽名外,非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之護照,指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旅行所使用之國籍身分證明文件。 護照除持照人得自行填寫之封底內頁外,非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
現行有效之護照版本包括無內植晶片之傳統機器可判讀護照(MRP)及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發行之晶片護照(ePassport),由於無內植晶片護照之持照人填寫欄在封底內頁,簽名欄在第一頁;而晶片護照之填寫欄及簽名欄均在第三頁,與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不同,爰參照行政院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七日院臺外字第一○二○一三六二三○號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護照條例」修正草案第五條第二項文字,修正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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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國軍人員、替代役役男及兵役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役齡男子,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先送相關主管機關審查後辦理: 一、國軍人員應檢附國軍人員身分證明。 二、替代役役男應檢附服替代役身分證明。 三、役齡男子應檢附退(除)役、免役、禁役證明文件、結訓令、載明役別之國民身分證等相關證明文件之一。但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免予檢附。 兵役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接近役齡男子,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其護照申請書,應先送相關主管機關審查後辦理。 國軍人員、替代役役男、役男之護照末頁,應加蓋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戳記;未具僑民身分之有戶籍役男護照末頁,應併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接近役齡男子之護照末頁,應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 | 第十條 國軍人員、替代役役男及兵役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役齡男子,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先送相關主管機關審查後辦理: 一、國軍人員應檢附國軍人員身分證明。 二、替代役役男應檢附服替代役身分證明。 三、役齡男子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但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免予檢附: (一)退伍令、轉役證明書或因病停役令。 (二)免役證明書或丁等體位證明書。 (三)禁役證明書。 (四)國民兵身分證明書、待訓國民兵證明書或丙等體位證明書。 (五)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為免服役之公文。 (六)補充兵證明書。 (七)替代役退役證明書。 兵役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接近役齡男子,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其護照申請書,應先送相關主管機關審查後辦理。 國軍人員、替代役役男、役男之護照末頁,應加蓋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戳記;未具僑民身分之有戶籍役男護照末頁,應併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接近役齡男子之護照末頁,應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 |
一、鑒於迭有退役役男反映,在國民身分證役別欄已登載役別且戶役政系統已連線可查詢之情形,渠等退役後申辦護照仍須繳驗紙本退伍令實不合理,應予檢討改進。案經國防部召開會議研商,同意配合辦理。外交部爰依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室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國動全防字第一○二○○○○二五一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另由於民國八十三年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須依兵役法第十六條規定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期滿結訓後取得「結訓令」,無須再服役,爰於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增列前揭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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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所定護照用照片應符合國際民航組織規範,不得使用合成照片。照片之規格及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所定護照用照片,其規格及標準如下: 一、應使用最近六個月內拍攝之二吋光面白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彩色照片。 二、因宗教理由使用戴頭巾之照片,其頭巾不得遮蓋面容。 三、不得使用戴墨鏡照片。但視障者,不在此限。 四、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
外交部業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範發行晶片護照,護照用照片應符合該組織之規範,由於照片規格及標準之規範內容相當繁瑣,一旦規格及標準有修正之必要,即涉及修法程序,未盡妥適。爰參酌戶籍法有關國民身分證照片規格之立法例,修正為由外交部另為公告,並刪除現行條文第一款至第三款有關照片規格之規定,至第四款有關合成照片之禁制規定,鑒於合成照片往往涉及冒辦護照之犯罪行為,應予禁止,爰保留該款併於條文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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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在國內之接近役齡男子及役男護照效期,以五年為限。 男子於役齡前出境,在其年滿十八歲當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請換發護照者,效期以三年為限。出境就學役男,年滿十九歲當年之一月一日以後,符合兵役法施行法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之就學規定者,經驗明其在學證明或三個月內就讀之入學許可後,得逐次換發三年效期之護照。 接近役齡男子及役男出境後,護照效期屆滿不符前項得予換發護照之規定者,駐外館處得發給一年效期之護照,以供持憑返國。 | 第二十四條 在國內之接近役齡男子及役男護照效期,以三年為限。 男子於役齡前出境,在其年滿十八歲當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請換發護照者,效期以三年為限。出境就學役男,年滿十九歲當年之一月一日以後,符合兵役法施行法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之就學規定者,經驗明其在學證明或三個月內就讀之入學許可後,得逐次換發三年效期之護照。 接近役齡男子及役男出境後,護照效期屆滿不符前項得予換發護照之規定者,駐外館處得發給一年效期之護照,以供持憑返國。 |
為配合役政規範,現行接近役齡男子及役男之護照效期依本條規定僅限三年,與一般國人得獲發十年效期護照相較,權益差距甚大。由於依國際慣例護照效期須有六個月以上始能入出境,爰該護照能使用時間僅有二年六個月,造成是類持照人須頻繁換照之不便及增加其規費之負擔,長期以來,外交部迭接獲是類男子陳情表達不滿。另由於在國內之役男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申請出境應經核准後始得出境,此出境管制措施已可滿足國內役政管理之需求,且自一百零二年實施募兵制後,役政管制已逐步放寬,如放寬役男出境就學年齡、擴大採認大陸地區一百一十一所大學學歷等。綜上,基於簡政便民考量,並兼顧役政管理需求及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權益之衡平,爰修正第一項,將在國內之接近役齡男子及役男護照效期延長為五年;至第二項及第三項規範對象為已出境之役男,由於仍有以護照效期配合役政管理之需要,爰維持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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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遺失護照,包括護照滅失之情形。 遺失未逾效期護照,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補發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警察機關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但入境時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之入國許可證副本已附記核發事由為遺失護照者,得以入國許可證副本代替。 二、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遺失護照,向鄰近之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補發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當地警察機關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但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不發給,或遺失之護照已逾效期者,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 二、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遺失護照,包括護照滅失之情形。 遺失未逾效期護照,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補發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警察機關遺失報案證明文件。 二、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遺失護照,向鄰近之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補發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當地警察機關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但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不發給,或遺失之護照已逾效期者,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 二、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
自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四日起,國人在國境線上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報護照遺失,該署即傳真國人護照遺失申報單予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註銷該遺失之護照,該署並核予當事人入國許可證副本以持憑入境。當事人入境後申請補發護照,由於檢附之入國許可證副本已附記「遺失護照」字樣,為避免當事人向警察機關報案重複註銷護照及基於便民考量,爰增訂第二項第一款但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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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條 遺失護照,不及等候駐外館處補發護照者,駐外館處得發給當事人入國證明書,以供持憑返國。當事人返國後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補發護照,除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外,應另繳驗入國許可證副本或已辦妥戶籍遷入登記之戶籍資料正本。 | 第四十條 遺失護照,不及等候駐外館處補發護照者,駐外館處得發給當事人入國證明書,以供持憑返國。當事人返國後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補發護照,除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外,應另繳驗入國許可證副本或已辦妥戶籍遷入登記之戶籍謄本正本。 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入境後申請補發者,應先向警察機關取得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並加附入國證明文件。 |
一、內政部規劃於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施行新式戶口名簿,由於該戶口名簿可提供個人記事資料,為配合行政院推動「免附戶籍謄本」措施,以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電子戶籍謄本取代戶籍謄本,爰將第一項之「戶籍謄本」修正為「戶籍資料」。
二、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者,入境後申請補發,倘其持憑入境之入國許可證副本已附記「遺失護照」之核發事由,依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但書規定,得以該入國許可證副本代替警察機關遺失報案證明,無須再向警察機關報案遺失,爰刪除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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