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邱志偉
邱志偉
楊曜
楊曜
連署人
邱議瑩
邱議瑩
姚文智
姚文智
何欣純
何欣純
葉津鈴
葉津鈴
尤美女
尤美女
陳亭妃
陳亭妃
蔡其昌
蔡其昌
吳宜臻
吳宜臻
許添財
許添財
鄭麗君
鄭麗君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應元
李應元
蘇震清
蘇震清
陳節如
陳節如
吳秉叡
吳秉叡
薛凌
薛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療法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零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或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設置標準。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所定之管理辦法。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規定所定之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依前項規定處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 項或第六十六條規定者。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設置標準者。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所定之管理辦法者。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規定所定之辦法者。 醫院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第一百零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或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設置標準。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所定之管理辦法。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規定所定之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依前項規定處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 項或第六十六條規定者。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設置標準者。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所定之管理辦法者。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規定所定之辦法者。
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新增第三項內容。 二、配合醫療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規定,對於醫療機構未遵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醫師工時等規定,或對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卻未辦理等情事,參酌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等罰則加以規定,以利適用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