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楊曜
楊曜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邱志偉
邱志偉
邱議瑩
邱議瑩
蔡其昌
蔡其昌
許添財
許添財
姚文智
姚文智
吳宜臻
吳宜臻
鄭麗君
鄭麗君
何欣純
何欣純
陳節如
陳節如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應元
李應元
葉津鈴
葉津鈴
管碧玲
管碧玲
吳秉叡
吳秉叡
薛凌
薛凌
尤美女
尤美女
蘇震清
蘇震清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管控安全風險程度較高之食品,得於其輸入前,實施系統性查核。 前項實施系統性查核之產品範圍、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源頭管理需要或因個別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得派員至境外,查核該輸入食品之衛生安全管理等事項。 前項中央主管機關倘涉及重大個別食品衛生安全事件者,查廠報告應於回國後二個月內送立法院備查。 第三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管控安全風險程度較高之食品,得於其輸入前,實施系統性查核。 前項實施系統性查核之產品範圍、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源頭管理需要或因個別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得派員至境外,查核該輸入食品之衛生安全管理等事項。
為有效控管風險,官方之查廠報告成為重要之文件,基於監督制衡原則,查廠報告應於規定時限內送國會備查,以收監督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