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邱志偉
邱志偉
楊曜
楊曜
蔡其昌
蔡其昌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邱議瑩
邱議瑩
許添財
許添財
姚文智
姚文智
吳宜臻
吳宜臻
鄭麗君
鄭麗君
何欣純
何欣純
李俊俋
李俊俋
薛凌
薛凌
吳秉叡
吳秉叡
尤美女
尤美女
陳節如
陳節如
葉津鈴
葉津鈴
管碧玲
管碧玲
李應元
李應元
蘇震清
蘇震清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我國目前生育給付存在不公平制度,人民竟因職業別而有不同程度的生育補助。在軍公教勞,生育可獲得政府編列、全額由全民納稅款支應的生育給付,金額為兩個月,國民年金法則僅有一個月的生育給付。為求社會公平正義,故國民年金法亦應一併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