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我國目前生育給付存在不公平制度,人民竟因職業別而有不同程度的生育補助。在軍公教勞,生育可獲得政府編列、全額由全民納稅款支應的生育給付,金額為兩個月,國民年金法則僅有一個月的生育給付。為求社會公平正義,故國民年金法亦應一併修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