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何欣純
何欣純
葉宜津
葉宜津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魏明谷
魏明谷
林岱樺
林岱樺
李桐豪
李桐豪
蔡其昌
蔡其昌
潘孟安
潘孟安
吳秉叡
吳秉叡
邱議瑩
邱議瑩
蕭美琴
蕭美琴
李昆澤
李昆澤
鄭麗君
鄭麗君
田秋堇
田秋堇
周倪安
周倪安
吳宜臻
吳宜臻
姚文智
姚文智
陳節如
陳節如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二十五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五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由於撿屍等對喝醉且無意識之人進行猥褻或性侵案件增加,且對類似犯罪行為有偏見、歧視之言論,這不但造成被害者的二度傷害,更減少被害者報警求助的意願,甚至有加害者以「撿屍是夜店文化」作為開脫之詞。 根據司法院提供之統計資料,酒醉乘機性交結案件數、刑度皆增加。為有效遏止此類行為,故提高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