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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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五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二百二十五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由於撿屍等對喝醉且無意識之人進行猥褻或性侵案件增加,且對類似犯罪行為有偏見、歧視之言論,這不但造成被害者的二度傷害,更減少被害者報警求助的意願,甚至有加害者以「撿屍是夜店文化」作為開脫之詞。
根據司法院提供之統計資料,酒醉乘機性交結案件數、刑度皆增加。為有效遏止此類行為,故提高刑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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