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考選部國家考試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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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考選部國家考試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103.1.3第511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版本)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一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部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代表一人。 三、專家學者一人。 四、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五、性別平權相關團體代表二人。 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代表一人。 七、銓敘部代表一人。 八、本部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一人,由部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代表一人。 三、專家學者三人。 四、性別平權相關團體代表二人。 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代表一人。 六、銓敘部代表一人。 七、本部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一、配合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自一百零二年一月起更名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二、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五條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會委員應包含經勞工團體、女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惟為維持委員總人數一致,爰增列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規定,並將第一項第三款專家學者三位改為一位,新增第一項第四款勞工團體代表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