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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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標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與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標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第二項暨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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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標準之考試規費項目如下: 一、考試報名費: (一)筆試。 (二)口試。 (三)體能測驗。 (四)實地考試。 二、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及分試審議費。 | 第二條 本標準之考試規費項目如下: 一、考試報名費(含實地考試材料費)。 二、減免應試科目審議費。 三、應考須知及書表費。 |
一、現行考試除筆試外,如另有口試、體能測驗及實地考試,尚未另行收取費用,為使考試相關規費明確規範於本標準,以符合法制,爰修正本條規定。
二、現行國家考試業全面採行網路報名,未出售紙本應考須知及書表,爰刪除該項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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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考試報名費依高等考試、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分別訂定,費額如附表。 | 第三條 考試報名費依高等考試、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分別訂定,費額如附表。 |
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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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及分試審議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元。 | 第四條 減免應試科目審議費,每人每次新臺幣八百元。 |
為反應試務成本,酌予調整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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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應考須知及書表費,每份新臺幣三十五元。 |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國家考試業全面採行網路報名,未出售紙本應考須知及書表,爰予刪除。 |
| 第五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 第六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
條次遞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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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標準除第三條及第四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一、條次遞移。
二、配合施行日期,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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