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一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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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一條、第九條、第二十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配合本法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第六條規定,修正本辦法所引本法第六條之項次。
第九條 依第五條、第六條取得研發成果者,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並建置研發成果管理機制,以歸屬及管理運用其所有之研發成果。 前項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包括申請與確保國內外權利、授權、讓與、收益、委任、委託、爭訟、迴避、資訊揭露及其他一切與管理運用研發成果有關之行為。 第一項研發成果之管理機制,包括專責單位管理、維護管理、運用管理、迴避、資訊揭露及會計處理等。 前項迴避及資訊揭露,包括目的、適用對象、適用範圍、申報與揭露事項、審議程序、爭議處理及通報機制等。 執行單位依本辦法規定運用研發成果前,應依公開程序將研發成果公告。但依其性質不宜公開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之公告,應以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會或辦理研發成果說明會等方式為之。 第九條 依第五條、第六條取得研發成果者,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 前項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之權限,包括申請及確保國內外權利、授權、讓與、收益、委任、委託、爭訟或其他一切與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有關之行為。 執行單位依本辦法規定運用研發成果前,應依公開程序將研發成果公告。但依其性質不宜公開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之公告,應以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會或辦理研發成果說明會等方式為之。
一、第一項配合政府研發成果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修正,增列取得研發成果者,應建置成果管理機制。 二、第二項配合本法第六條第三項,增列迴避及資訊揭露之事項。 三、為配合第一項及第二項修正,爰增列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規範研發成果管理機制之內涵、迴避及資訊揭露相關事項。 四、因本條增列第三項及第四項,原第三項及第四項移列為第五項及第六項。
第二十一條 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收入,應依下列比率繳交本會、本會所屬機關,循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科發基金): 一、執行單位為本會、本會所屬機關,或公、私立學校,或其他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政府機關(構)者,為百分之二十。 二、其他執行單位為百分之四十。 本會、本會所屬機關補助、委託或出資金額占該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執行單位繳交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由雙方約定之。 本會基於整體產業發展,得專案核定執行單位繳交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二十一條 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收入,應依下列比率繳交本會、本會所屬機關,循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科發基金): 一、執行單位為本會、本會所屬機關,或公、私立學校,或其他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政府機關(構)者,為百分之二十。 二、其他執行單位為百分之五十。 本會、本會所屬機關補助、委託或出資金額占該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執行單位繳交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由雙方約定之。 本會基於整體產業發展,得專案核定執行單位繳交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配合政府研發成果辦法第十條修正,其他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研發成果收入繳交資助機關之比率為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