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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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物流中心不得進儲下列物品: 一、關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 二、槍械、武器、彈藥及爆炸危險物。 三、毒品、管制藥品。 四、舊車零組件、廢鐵、廢五金、有害事業廢棄物、醫藥報廢物及其他廢料。 五、管制輸入貨品。 六、實施關稅配額之農漁畜產品(無論是否已取具配額證明書)。 七、動物活體。 八、未經檢疫合格之動物產製品、植物及其產品。 九、未取具相關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文件之下列物品: (一)毒性化學物品、氯氟烴(HCFCs)等列管化學品。 (二)放射性物品。 (三)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四)存儲期間可能產生公害或環境污染之貨物。 (五)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 (六)鑽石原石。 (七)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公告須取具同意輸入文件之物品。 十、其他經海關公告不適宜存儲之貨物。 | 第四條 物流中心不得進儲下列物品: 一、關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 二、槍械、武器、彈藥及爆炸危險物。 三、毒品、管制藥品。 四、舊車零組件、廢鐵、廢五金、有害事業廢棄物、醫藥報廢物及其他廢料。 五、管制輸入貨品。 六、實施關稅配額之農漁畜產品(無論是否已取具配額證明書)。 七、動物活體。 八、未經檢疫合格之動物產製品、植物及其產品。 九、未取具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之下列物品: (一)毒性化學物品、氯氟烴(HCFCs)等列管化學品。 (二)放射性物品。 (三)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四)存儲期間可能產生公害或環境污染之貨物。 (五)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 (六)鑽石原石。 十、其他經海關公告不適宜存儲之貨物。 |
考量未取具相關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文件不得進儲物流中心之物品,容有新增之必要,爰增列第九款第七目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公告須取具同意輸入文件之物品,以利海關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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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之一 物流中心進儲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海關申請免拆櫃進倉,原櫃(物)存儲於物流中心之露天處所,其安全與管理,仍由物流中心負責。必要時,海關得以抽驗: 一、整櫃貨物貨名相同、包裝一致,並提供裝櫃明細表,供海關查核。 二、因包件過重或體積過大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進倉。 前項已申請核准免拆櫃進倉之貨物,如貨名相同,得免逐案向海關申請。 第一項露天處所須鄰接已登記物流中心之建築物,且須符合第六條規定。 第一項經海關核准免拆櫃進倉之貨物,如有短裝、溢裝情事,應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向海關申報,不得事後申請補報。 | 第十七條之一 物流中心進儲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海關申請免拆櫃進倉,原櫃(物)存儲於物流中心之露天處所,其安全與管理,仍由物流中心負責。必要時,海關得以抽驗: 一、整櫃貨物貨名相同、包裝一致,並提供裝櫃明細表,供海關查核。 二、因包件過重或體積過大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進倉。 前項已申請核准免拆櫃進倉之貨物,如貨名相同,得免逐案向海關申請。 第一項露天處所須鄰接已登記物流中心之建築物,且須符合第六條規定。 第一項經海關核准免拆櫃進倉之貨物,如有短裝、溢裝情事,應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十八條規定向海關申報,不得事後申請補報。 |
依財政部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台財關字第○九八○○二三八四五○號令修正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十八條條次變更,爰配合修正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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