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邱議瑩
邱議瑩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李俊俋
李俊俋
潘孟安
潘孟安
陳其邁
陳其邁
鄭麗君
鄭麗君
陳亭妃
陳亭妃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應元
李應元
林佳龍
林佳龍
葉宜津
葉宜津
高志鵬
高志鵬
賴振昌
賴振昌
葉津鈴
葉津鈴
許添財
許添財
周倪安
周倪安
江啟臣
江啟臣
蔡其昌
蔡其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住宅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六條 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為下列之行為: 一、自費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 二、因協助身心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協助犬。 三、合法使用住宅之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空間、設施、設備及相關服務。 第四十六條 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為下列之行為: 一、自費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 二、因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 三、合法使用住宅之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空間、設施、設備及相關服務。
一、根據國際協助犬聯盟研究指出,協助犬不僅在生活起居上為身心障礙者提供了特殊協助,增加其自由行動及獨立生活的能力,亦可提供身障者心靈上的陪伴。惟目前本法對於身心障礙者使用協助犬之保障僅限於導盲犬。 二、為擴大不同障別之身心障礙者使用不同類別之協助犬均能獲得本法保障,參考日本「障害者基本法」(身心障礙者基本法)對協助犬之規範並不限於單一類型,而直接以「補助犬」(協助犬)統稱的立法體例,將原「導盲犬」擴大範圍為「協助犬」,並配合修正「視覺功能障礙者」為「身心障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