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潘孟安
潘孟安
陳節如
陳節如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蔡其昌
蔡其昌
陳其邁
陳其邁
李俊俋
李俊俋
鄭麗君
鄭麗君
陳亭妃
陳亭妃
高志鵬
高志鵬
李應元
李應元
林佳龍
林佳龍
葉宜津
葉宜津
邱議瑩
邱議瑩
賴振昌
賴振昌
葉津鈴
葉津鈴
許添財
許添財
周倪安
周倪安
李桐豪
李桐豪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條 身心障礙者由合格協助犬陪同或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協助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協助幼犬及合格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協助犬引領身心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協助犬。 有關合格協助犬及協助幼犬之資格認定、使用管理、訓練單位之認可、認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條 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導盲犬引領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 有關合格導盲犬及導盲幼犬之資格認定、使用管理、訓練單位之認可、認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根據國際協助犬聯盟研究指出,協助犬不僅在生活起居上為身心障礙者提供了特殊協助,增加其自由行動及獨立生活的能力,亦可提供身障者心靈上的陪伴。惟目前本法對於身心障礙者使用協助犬之保障僅限於導盲犬。 二、為擴大不同障別之身心障礙者使用不同類別之協助犬均能獲得本法保障,參考日本「障害者基本法」(身心障礙者基本法)對協助犬之規範並不限於單一類型,而直接以「補助犬」(協助犬)統稱的立法體例,將原「導盲犬」及「導盲幼犬」擴大範圍為「協助犬」及「協助幼犬」,並配合修正「視覺功能障礙者」為「身心障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