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正元
蔡正元
蔣乃辛
蔣乃辛
蘇清泉
蘇清泉
顏寬恒
顏寬恒
楊玉欣
楊玉欣
林國正
林國正
鄭汝芬
鄭汝芬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陳鎮湘
陳鎮湘
廖正井
廖正井
陳根德
陳根德
吳育昇
吳育昇
馬文君
馬文君
陳怡潔
陳怡潔
詹凱臣
詹凱臣
魏明谷
魏明谷
羅淑蕾
羅淑蕾
江惠貞
江惠貞
吳育仁
吳育仁
紀國棟
紀國棟
陳超明
陳超明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之二 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 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四、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五、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六、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 七、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八、未產生經濟效益且同時有四位以上無血緣關係之人共同持有之土地。 前項各款土地之認定標準,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本法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之二 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 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四、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五、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六、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及林業用地。 七、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土地之認定標準,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本法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一、政府審查低收入戶資格時,須計算全家人口與直系一親等(父母、子女)的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價值,其中對於無經濟效益又處分困難的多人共有土地也列入計算,實在不合理,因大多繼承而來的共有土地所有權人人數眾多,意見不易整合,要出售、出租或貸款都很困難,若要結束共有關係,需要全部人同意才能協議分割土地,有些土地經過好幾代的繼承,要找到共同持有人,困難度極高。 二、為協助生活困頓卻因擁有多人共同持有之土地,而無法申請低收入戶資格之民眾,爰於本條第一項增訂第八款,將「未產生經濟效益且同時有四位以上無血緣關係之人共同持有之土地」,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