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李貴敏
李貴敏
張嘉郡
張嘉郡
陳碧涵
陳碧涵
羅明才
羅明才
盧嘉辰
盧嘉辰
楊瓊瓔
楊瓊瓔
潘維剛
潘維剛
林德福
林德福
連署人
賴士葆
賴士葆
吳育仁
吳育仁
王進士
王進士
廖正井
廖正井
林鴻池
林鴻池
謝國樑
謝國樑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明溱
林明溱
羅淑蕾
羅淑蕾
陳根德
陳根德
詹凱臣
詹凱臣
徐少萍
徐少萍
吳育昇
吳育昇
李鴻鈞
李鴻鈞
蔡正元
蔡正元
楊玉欣
楊玉欣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或每月總薪資低於我國法定基本工資者,不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為保障每月總薪資低於基本工資者,卻未達中低收入戶標準之民眾權益,於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新增條文,使薪資不高的民眾兼職收入不會被課徵到補充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