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魏明谷
魏明谷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李俊俋
李俊俋
蘇震清
蘇震清
蕭美琴
蕭美琴
陳其邁
陳其邁
吳秉叡
吳秉叡
蔡煌瑯
蔡煌瑯
邱議瑩
邱議瑩
管碧玲
管碧玲
陳亭妃
陳亭妃
劉櫂豪
劉櫂豪
高志鵬
高志鵬
陳節如
陳節如
吳宜臻
吳宜臻
葉津鈴
葉津鈴
周倪安
周倪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五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十二日;妊娠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二十一日;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四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一、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二、政府制定產假之本意,在於保障女性勞工身心健康,婦女在懷孕、生產階段,心理狀況較為脆弱,若不幸導致流產,不僅身心受到重創,以客觀視之對工作也將受到不小之影響。為了保障女性勞工,政府訂定「流產假」讓流產女性可以好好休養,立意良善。 三、經查,女性公務人員懷孕者,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同樣皆為我國之女性就業者,流產假卻還有一國兩制的情況,非常不公平。 四、修正條文之流產假天數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並同步修正流產之期限,以求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