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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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五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十二日;妊娠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二十一日;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四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
一、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二、政府制定產假之本意,在於保障女性勞工身心健康,婦女在懷孕、生產階段,心理狀況較為脆弱,若不幸導致流產,不僅身心受到重創,以客觀視之對工作也將受到不小之影響。為了保障女性勞工,政府訂定「流產假」讓流產女性可以好好休養,立意良善。
三、經查,女性公務人員懷孕者,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同樣皆為我國之女性就業者,流產假卻還有一國兩制的情況,非常不公平。
四、修正條文之流產假天數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並同步修正流產之期限,以求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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