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魏明谷
魏明谷
連署人
陳其邁
陳其邁
陳亭妃
陳亭妃
劉櫂豪
劉櫂豪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秉叡
吳秉叡
高志鵬
高志鵬
蘇震清
蘇震清
黃偉哲
黃偉哲
何欣純
何欣純
蕭美琴
蕭美琴
邱議瑩
邱議瑩
陳節如
陳節如
葉津鈴
葉津鈴
蔡煌瑯
蔡煌瑯
吳宜臻
吳宜臻
管碧玲
管碧玲
周倪安
周倪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護照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持照人遺失護照,得依規定申請補發;其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補發之護照,如為第二次以上申請補發,主管機關及駐外館處得縮短其效期。 第十六條 持照人遺失護照,得依規定申請補發;其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補發之護照,主管機關及駐外館處得縮短其效期。
一、現行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護照經申報遺失後尋獲者,該護照仍視為遺失,該補發之護照效期為三年。 二、對護照遺失之民眾而言,遺失護照不僅因補辦所衍生之申辦手續與補辦費用已成為變相懲罰,申辦補發的費用與一般屆期換照費用同為1,300元,為何還限定補發護照效期特別短,未免多此一舉。民眾主張遺失補發及到期重辦的護照效期應一致還算合理,行政機關應檢討現行法規合宜性。 三、經查,經政府辦理之相關證照如身分證、駕照、健保卡等均未針對多次補辦減少其使用年限,護照補辦卻有縮短年限之懲罰,顯有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