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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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條 醫事檢驗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 第四十九條 醫事檢驗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
一、我國於民國九十九年進行縣市改制直轄市,原臺北縣升格改制為新北市、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為臺中市、臺南縣市合併改制為臺南市、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高雄市,而原桃園縣也將於民國一○三年升格為直轄市,而陸續也仍有行政區改制的呼聲,顯見我國國土規劃並未進入最終階段。
二、因縣市合併後,許多職業公、工會受限於法令須整併為同一公、工會,惟公、工會團體成立在先,多數團體都已經營數十年,且擁有自由資產、文化與共識,而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在後,若依現行法斷然強制其合併或解散,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三、又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9761號,公布醫師法第三十二條修正案,修正通過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爰提案修正「醫事檢驗師法第四十九條」,比照醫師法第三十二條修正案,使縣市合併後,原有分立之人民團體如醫事檢驗師公會等組織,如無合併意願,也可維持現狀分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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