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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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為維護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之人身安全,並使其得以當選身分為就職前之準備,以確保國務銜接及維繫國家安定,特制定本條例。 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係指經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公告當選之日起,至宣誓就職日為止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 適用對象及期間。
第三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 主管機關。
第四條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依本條例應受一定禮遇及安全維護。 前項禮遇及安全維護之實施時間、方式及範圍,依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 一、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即將成為國家領導人,應受一定之禮遇及安全維護。且因現行特種勤務條例第五條規定,特種勤務安全維護的對象,包括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一項所稱禮遇及安全維護之實施時間、方式及範圍,依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爰為第二項規定。
第五條 總統當選人自中央選舉委員會正式公告日起,得成立總統當選人辦公室,辦理就職前之準備事項。 總統當選人辦公室,得調用人員辦事,該人員所屬機關不得拒絕。被調用人員如係公務人員,應依法辦理借調,並於交接期間結束後,隨即歸建。 總統當選人辦公室之員額編制由主管機關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定之;其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於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公告當選之日起三日內撥付,並依法定程序核銷。 一、為使總統、副總統職務交接順利進行,總統當選人得成立辦公室辦理各項準備事項,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使總統、副總統當選人順利瞭解各項政務,便於交接事項之進行,乃規定當選人辦公室,得調用人員協助辦事,該人員所屬機關不得拒絕。同時被調用人員如係公務人員,應依法辦理借調程序,並於交接期間結束後,隨即歸建,以維持既有之公務體系,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利於職務交接之進行,並避免當選人辦公室之員額及開支過於浮濫,乃規定當選人辦公室之員額及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並儘速撥付,其核銷依法定程序辦理,爰為第三項規定。
第六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構)應就其主管業務,向總統當選人及其所指定之人員提出簡報。 總統當選人得要求調閱相關文件及其他物件,中央政府各機關(構)及其所屬單位不得拒絕。 一、為使總統當選人及其所指定之人員儘速瞭解國家政務,以便日後順利行使職權,中央政府各機關(構)有義務就其主管業務,向總統當選人及其所指定之人員提出簡報,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於總統當選人要求調閱相關文件及其他物件時,中央政府各機關(構)及其所屬單位不得拒絕,爰為第二項規定。
第七條 總統職務之交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印信。 二、有關國防、外交、兩岸及情報之特殊檔案。 三、總統府檔案、文件。 四、交接月份,截至交接日止,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表及其存款。 五、進行中之國政重要案件。 六、中央政府各機關當年度施政、工作計畫,及截至交接時之實施情形報告。 七、其他重要檔案、文件。 為辦理前項交接事項,總統當選人得成立交接小組。 第一項交接事項,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第一項明定,總統職務交接時,應移交之內容。 二、第二項明定,總統當選人為辦理交接事項,得成立交接小組。 三、第三項明定,違反交接義務,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八條 將卸任或未連任之總統、副總統,自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起,至其離職日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下列各款人員: 一、中央機關簡任或相當於簡任級以上之公務人員、軍職人員。 二、公營事業、具官方股份之民營事業、政府指派代表出任之社團法人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董事、監事或理事。 三、其他依憲法或法律,由總統或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之人員。 行政院院長及其所屬各部會首長,自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起,至其離職日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下列各款人員: 一、中央行政機關簡任或相當於簡任級以上之公務人員、軍職人員。 二、公營事業、具官方股份之民營事業、政府指派代表出任之社團法人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董事、監事或理事。 違反前二項規定,任用或遷調人員者,無效。 一、第一項明定,將卸任或未連任之總統、副總統,自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起,至其離職日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之範圍。 二、第二項明定,行政院院長及其所屬各部會首長,自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起,至其離職日止,不得於中央行政機關內任用或遷調之範圍。 三、第三項明定,違反任用或遷調人員禁止規定者,無效。
第九條 將卸任或未連任之總統、副總統,自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公告當選日起,至其離職日止,除立法院已通過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政府經常性支出外,不得新增重大政策及提出特別預算,不得簽署國際條約、公約、協議及協定,並應暫停執行既有之重大爭議政策。 中央行政機關執行前項經立法院通過之預算及政府經常性支出,應以按照月份比例分配為原則或依契約進度撥付經費。 第一項不得簽署國際條約、公約、協議及協定,於簽署兩岸協議及協定時,準用之。 一、第一項明定,將卸任或未連任之總統、副總統,自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公告當選日起,至其離職日止,除立法院已通過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政府經常性支出外,不得新增重大政策及提出特別預算,不得簽署國際條約、公約、協議及協定,並應暫停執行既有之重大爭議政策。另增訂第三項規定,以資明確周延。 二、第二項明定,為避免政權移轉期間,立法院通過之預算及政府經常性支出,遭即將卸任之總統或中央行政機關大量使用,造成日後新任總統或中央行政機關無預算可支用,要求中央行政機關於執行預算時,應按照月份比例分配為原則或依契約進度撥付經費。
第十條 現任總統連任時,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現任總統連任時,由於已有國政經驗,且不會有交接之銜接期間,爰排除適用本條例。
第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授權訂定施行細則。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 施行日期。